您所在的位置: 公司首页 > 党群工作 > 纪检工作

信访举报须知

发布时间:2022年07月11日 浏览次数:

  一、受理范围

  (一)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  (二)对党员干部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  (三)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
  (四)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  (五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机构处理的违纪行为。

  二、不予受理的情形

  (一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
  (二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
  (三)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
  三、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查看详情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关闭

  四、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,建议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,选择相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举报。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,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。

  五、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请写明(说明)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。对实名检举控告将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

  六、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

  (一)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,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夸大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。

  (二)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。

  (三)接受党组织、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。

  (四)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。

  (五)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  七、信访举报联系方式

  来信来访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5号院2号楼鼎兴大厦A座

  举报电话:010-52698477